当,典,典当行

日期:2022-06-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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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贵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商学院院长、发现杂志社社长、北京新闻文化研究所所长、

中国科学家论坛主席、北京码头智库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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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堪称现代金融业的鼻袓。中国典当行业应该有1600年的发展历史。以意大利罗马为发源地,典当业也辐射到整个欧洲。1949年之前,典当业在中国非常兴盛,新中国成立之后全行业销声匿迹。改革开放的十年后,1987年第一家“华茂典当”在成都正式挂牌;1988年,辽宁、山西、广州、上海等地均陆续出现了典当行;1992年底,北京第一家“金宝典当行”正式开业。据统计,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8483家。全盛时期,单在北京就有300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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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性质上是民间为了解决短期融资需求而产生的类似抵押便利借贷行为,是专门收取抵押品而放款的特殊金融机构。基本逻辑是出当户将其动产或不动产权利作为当物交付给典当行,取得典价、当金、当票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典价、当金利息,偿还典价、当金,赎回典物和当物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典”和“当”概念原则上是有区别的,但长期以来人们把“典当”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普遍笼统称为“当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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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与典,都是融资行为,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当,是当标的的占有权转移;典,是典标的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即出典人将典物交付承典人占有和使用,换取典金。在一定的典期内,出典人使用典金不付利息,承典人使用典物不付租费。典期届满,出典人回赎,承典人便收取典金,归还典物;出典人不赎,承典人则获得典物,失去典金。这与当先转移标的占有权,死当后再转移标的所有权完全不同。而且,当的标的通常是动产或者财产权利,典的标的则通常是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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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只转移当物的占有权不转移其使用权。典,既转移典物的占有权也转移其使用权。从物权的角度看,当,属于担保物权,当权的标的物必须为动产,若成为死当,当铺可以自行占有或擅自处置。典,属于用益物权,典权的标的物只能是不动产,若成为死当,当铺只能拍卖获得占有权。在典当权关系中,当模式,当铺只占有标的物,不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但被赎回时要收取手续费和利息。典模式,就截然相反,当铺有权将房屋对外租赁或自住获得收益,被赎回时也可以不收手续费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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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在历史上,当铺都被赋予了更多不光彩的高利贷盘剥负面形象,但在市场经济漫长探索历史上有不可磨灭的贡献,提供了现代金融业发展繁荣可圈可点的创新实践。任何商业模式创新都是市场主体间驱利博弈共识的公平迭代结果,任何一种商业模式可行就必须有利,多方得利,诚信获利,法治保障,不断迭代,持续繁荣。


本文将刊登于发现杂志(企业智库版)2022年6月卷首语